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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农村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

    信息发布者:孙台文
    2017-02-01 10:44:05   转载

    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     

    (一)生产发展扶持

     1、柑桔产业。(1)对利用三年以内的柑桔幼林地集中套种大豆、杂豆等一季主要粮食作物,符合种粮大户补贴条件的,享受当年种粮大户补贴政策。(2)对已规划栽植的柑桔幼林地达到当年管理标准的,每亩补贴管护费80元给管护责任者。

     2、蔬菜产业。经县农委规划并按照设计要求,集中连片新建设100亩以上的城区蔬菜基地,每亩补贴

     3、渔业产业。经县农委规划并按照设计要求,单个业主新建50亩以上或集中连片新建300亩以上的商品化渔业基地,每亩补贴1500元。

     4、生猪产业。经县畜牧兽医局规划,对单个业主当年新建猪舍面积180平方米(年出栏300头)以上、存栏母猪1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猪场,按

     5、肉兔产业。

     6、山羊产业。在规定的适养区范围内,对单个业主当年新建高床式羊栏面积100平方米以上,存栏山羊50只以上,相应配套设施完备的标准化养羊场,给予60元/平方米的建圈补贴;对经县畜牧兽医局同意后,引进纯种羊的种畜场,引进波尔山羊、简阳大耳羊、黑山羊,按每只600元进行引种补贴,引进南江黄羊,按每只300元进行引种补贴;在县畜牧兽医局备案的规模场,到符合供种条件的种场,一次性引进种羊50只以上,给予50元/只的引种补贴。

     7、林业(果)产业。经县林业局核查,凡新发展干果及木本油料产业达到500亩以上的,按实际调绘面积计算,每亩补贴250元;新发展速丰林及杂水果产业达到500亩以上的,按实际调绘面积计算,每亩补贴200元。

     8、中药材产业。,其具体补贴办法参照2011年规定执行。

     (二)农产品销售扶持

     1、对新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,新建和改造的乡镇村农贸市场,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政府设立的各种规费。按照《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产品市场建设的通知》(开县府办发〔2010〕278号)规定,对乡镇(街道)新建和改造达到标准的农贸市场、标准化菜市场,每个农产品市场建设项目按不高于投资总额的50%比例补助,但乡镇农贸市场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,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市级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;对7个建制乡及汉丰、云枫、文峰三个街道给予县级配套补助,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。

     2、对组织营销农产品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,根据销售数量情况,每年可给予3—5万元的奖励;对组织营销滞销农产品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经纪人,每年可给予1—3万元的奖励。

     (三)品牌打造扶持

     对新获得有机食品、绿色食品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,分别给予4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的奖励(同一产品名称不重复享受奖励);对新获得国家名牌农产品、市级名牌农产品的,分别给予5万元、1万元的奖励;对获得地理标志农产品的,给予5万元/个的奖励。

     (四)科技支撑扶持

     1、在农产品生产技术研究推广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达500万元以上,视其效益情况,给予牵头单位或个人2-5万元奖励。

     2、支持科技人员(含有技术和管理专长的党政干部)到农村去承包开发农业生产基地,同等享受同类产业的扶持政策。

     (五)金融支持

     1、鼓励农民出资入股发展村级互助资金组织,对新建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,每个互助资金组织补助15万元,其具体办法由县扶贫办制定。

     2、继续实施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,为农户在发展生产中所需小额贷款进行担保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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